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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调查步骤可重新计算AI办公室的处罚时效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2日公开征求对一项草案的意见,该草案规定,调查步骤可重新开始AI办公室罚款的五年时效计算。

AIHere 新闻编辑部· 1 分钟阅读🇪🇺 欧盟
沙漏与法律文件及电路图案并置的插图,象征欧盟人工智能规则下的处罚期限。
图片: EmDee / Wikimedia Commons, CC BY-SA 4.0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2日就一项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了AI办公室将如何处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下的处罚程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该文本尚未被委员会通过或批准。

该草案仅涵盖AI办公室直接职权范围内的处罚,不包括由成员国主管机构作出的处罚。根据经数字综合法案修订的第75条第1款,该职权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基于通用模型构建的某些系统,且该模型与系统由同一提供者或同一集团提供;二是构成根据《数字服务法》指定的超大型在线平台或搜索引擎之一部分的系统。因此,一家训练模型并将其作为消费者助手推出的开发者,将由委员会而非国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可重新开始的五年期限

《人工智能法案》第75c条已规定,办公室的处罚权在违规行为发生五年后失效;若违规行为为持续或反复性质,则自其结束之日起计算。草案第4条列出了可中断该期限的行为:要求提供文件或说明、获取系统以进行评估、现场检查、邀请参与结构化对话,以及启动或重新启动程序。每次中断都将触发新的五年期限。

若未曾作出罚款或定期罚款,则设有一个外部期限,即原期限的两倍,即十年。中止计算的情形则另有规定: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或等待司法机关批准检查,均可暂停计时,从而使总期限超过十年。因此,一家已停止争议行为的提供者,可能因一次调查步骤而再度受到追究。终局处罚的执行则另行适用独立的五年期限。

该设计与欧盟反垄断程序条例第25条高度相似。然而,草案在规定中止期间延长期限上限时,提及了一个并不存在的“第6款”,这一不一致之处需在文本被视为最终定稿前予以修正。

机密档案仅限外部顾问查阅

草案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辩护权。在初步调查结果送达后,企业可要求获取其中引用的文件,但其中的商业秘密应予删除。更广泛的访问权限,包括机密材料,可授予数量有限的外部律师、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这些人员不得为该企业员工,并且若在调查期间或调查结束后三年内加入委员会或同一市场的竞争对手,须告知委员会。企业内部工程师则无法获得此类访问权限。

若该条例获得通过,将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日生效。意见反馈可涉及中断行为、中止规则以及档案查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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